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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size: 22px!important;line-height: 34px!important;text-align: justify!important;color: #000!important'>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 不承担赔偿责任</div><div style='font-size: 14px!important;line-height: 22px!important;text-align: left!important;color: #777!important;margin-top: 20px;'>京九晚报云阅读&nbsp&nbsp记者 王冰 梁晓晨&nbsp&nbsp2026-05-11</div><div><img id='paperImg' style='max-width: 100%;height: auto' src='//img.founderfx.cn/epaper/202605/10/50de0344db154a02be71abfaed5e3639/4.jpg' alt='' class='page-img'/></div><p> 基本案情:宝某公司系全球知名日用化妆品公司,创立了“某宝”“某丝”“某柔”等许多知名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商丘某超市在其店铺中销售的“某丝”洗发露带有宝某公司的商标。经鉴定,该洗发露并非宝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广州宝某公司经宝某公司授权,以商丘某超市侵害其“某丝”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p><p>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丝”系宝某公司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品具有极大的市场占有率。商丘某超市系面积不大的小型超市,店内销售“某丝”品牌的洗发露系假冒上述商标的商品,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但商丘某超市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相应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商丘某超市停止侵权并支付广州宝某公司一定维权合理费用,驳回广州宝某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p><p> 典型意义:本案系日用化妆品侵权案件,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小微商户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本案明确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即客观上从宽、主观上从严。小微商户作为基层经营者,其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相对较低,只要其能提交相对完整的凭证,已经符合合法取得的客观要件,如还能提交商品的合理对价证据,在主观上也已构成了善意无过失。符合上述两方面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合法来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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