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style='font-size: 22px!important;line-height: 34px!important;text-align: justify!important;color: #000!important'>中国工会简史(六十一)</div><div style='font-size: 14px!important;line-height: 22px!important;text-align: left!important;color: #777!important;margin-top: 20px;'>甘肃工人报  2025-12-11</div><div><img id='paperImg' style='max-width: 100%;height: auto' src='//img.founderfx.cn/epaper/202512/15/17e555f3c2f64928afae1d4c78830997/4.jpg' alt='' class='page-img'/></div><p>第八章 迎难而上 勇立潮头</p><p>(1992—2002年)</p><p>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二)</p><p>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由于实行“抓大放小”、主辅分离,部分职工失去工作岗位,下岗职工数量剧增。特别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和减员增效的举措实施,使得从1993年开始出现一定规模下岗职工。据统计,1993—1997年下岗职工人数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1997年底达到1151万人。1998年至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共发生下岗职工2137万人,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p><p>针对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下岗职工数量增加,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全总和各级工会加大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协助政府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1996年8月,全总下发《关于工会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问题。</p><p>各级工会积极工作,加强宏观政策参与,促成再就业政策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对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增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竞争能力;兴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再就业中介服务,通过建立就业信息服务网、兴办大型用工洽谈会、组织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帮助下岗职工获得再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工会企事业,吸纳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一些大中城市工会兴办的解困贸易市场,解决了一批下岗职工的临时就业问题;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自强不息,增强就业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p><p>1998年5月,全国总工会成立了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市、区工会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有领导、有制度、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的工作格局。在宏观参与方面,工会坚持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加大宏观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力度,推动了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在建立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两个确保”等政策的制定上,代表职工群众的意愿提出了许多可行性政策建议,较好地履行了维护职能,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立和落实、建立下岗申报制度、下岗分流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规范裁员行为和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下岗、保护劳动模范人物的权益问题等。这些建议,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纳,在政策中得到体现。</p><p>各级工会还注意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推动政策的落实。省、市工会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随时掌握、检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并敢于讲真话、报实情,纠正侵犯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许多基层工会在企业制定下岗分流方案时,注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使这项工作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在措施实施方面,各级工会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渠道,直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如继续大力创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兴办工会经济实体、建立再就业基地和解困贸易市场等,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p><p>1996年全总协同劳动部等单位向中央反映各地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及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8月5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尽快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必须改革传统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建立新的救济机制,通过社会救济向处于贫困状态的职工提供适量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而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构筑起一道“最后屏障”。</p><p>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九五”期间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分别确定了1997年至1999年三年的建制目标。此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全面实施。截至1998年12月,全国668座城市中的577座城市、1693个县中的914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分别为86.4%和54%,全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人数为232.9万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