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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size: 22px!important;line-height: 34px!important;text-align: justify!important;color: #000!important'>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事项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div><div style='font-size: 14px!important;line-height: 22px!important;text-align: left!important;color: #777!important;margin-top: 20px;'>来宾日报&nbsp&nbsp2025-07-02</div><div><img id='paperImg' style='max-width: 100%;height: auto' src='//img.founderfx.cn/epaper/202507/02/4d07c9aafbcb4c5a8756a0628ae4b1a5/4.jpg' alt='' class='page-img'/></div><p>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系列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广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和“三农”能力,拟以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农商银行”)吸收合并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被吸收方”)的方式(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组建来宾市级统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已于2025年6月30日分别召开股东(社员代表、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的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p> 一、拟启动本次吸收合并,并组建来宾市级统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被吸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并改建为来宾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原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人员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来宾农商银行承继。本次吸收合并各方的债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未行使权利的,不影响该等债权的有效性。</p><p> 二、授权来宾农商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p><p> 三、本次吸收合并各方的原股份(股金)处置方案如下:</p><p> 1.对符合股东资格的来宾农商银行股东,其所持有的来宾农商银行股份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每股净资产价格。</p><p> 2.对符合股东资格的被吸收方股东(社员),如其自愿成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来宾农商银行股东的,则其所持有的被吸收方股份(股金)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分配后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在量化后转换为来宾农商银行股份。</p><p> 3.本次吸收合并各方的原股东(社员)不符合股东资格或者符合股东资格但不愿意成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来宾农商银行股东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履行完备法律手续后,可以自行转让给符合股东资格的受让方或在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将所持股份(股金)转让给符合股东资格的受让方。</p><p> 4.对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公告期满无法确认身份的原股份(股金),原则上按照经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确认并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后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再具有股份(股金)性质。</p><p> 5.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有关规定执行。</p><p> 四、本次吸收合并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期间的经营成果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来宾农商银行全体股东共同承担或享有。</p><p> 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p><p> 特此公告</p><p> 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p> 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p> 广西金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p> 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p><p> 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p><p>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p><p> 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p><p> 2025年7月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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